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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說,各國普遍規定以下事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內容:
(1)本國或外國的國旗、勛章、軍旗、軍徽以及其他官方機構標志。
(2)紅十字。
(3)違反公共道德、公共秩序的文字、圖形、標記。
(4)通用的名稱、文字、圖形、數目、記號、圖畫。除非它們與識別商品有關,并具有明顯的特色。
(5)通常用來表示商品的類別、品種、性質、來源、原料、用途、重量、尺碼、價值和質量的通常名稱和圖形。
(6)含有他人商號、姓名、藝名、肖像的商標,未經本人或其繼承人的書面同意,不得注冊.
(7)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。
(8)帶有民族歧視的。另外,有的國家由于宗教、民俗等原因,作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.如阿拉伯聯盟國家不接受有以色列的標志作為注冊商標的內容.我國規定地理名稱、國名、省名不能作商標.